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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律师实务中的做法并不统一,而且各种观点完全迥异。有的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也有的观点认为“夫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出资比例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应按照该约定分割股权;还有的观点认为“夫妻公司”只是为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但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认为:夫妻设立公司不是单一主体设立公司,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这一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其法律主体的单一,恰恰相反,共同二字本来就是两人以上非法律主体。因此,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现象。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的损害。当然,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夫妻公司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现行,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公司必然导致这种现象,故对否认“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
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仅仅是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财产的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当初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只是为设立公司而做的表面文章,而其真实意思还是夫妻个半持有公司的股份,那么就应当应按夫妻真实意思表示去处理,不应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将公司财产判归各方所有。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的问题,应注意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在具体处理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后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