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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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中的亲子认定类型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关系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非生子女认领之诉和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之规定,通过委托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为其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就亲子关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律师应认真领会上述意见,因为这一意见是法院判决有关确认亲子关系案件的权威观点。基于上述意见,律师在代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诉讼时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自然人。但并非只要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均会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支持其主张
律师应当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支持,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一概要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推定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之规定,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请求认领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婚生子的当事人,在具备《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考虑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以及主张认领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这些情况都是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必须考虑的因素。
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因不涉及其父或母的抚养义务,对于其亲子鉴定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相信可能确有其事,而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但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会在真实血缘联系与当事人身份关系及家庭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推定确认亲子关系。
二、确认亲子关系应优先适用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