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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展某和后老伴一起生活,房子是展某婚前自己购买的。2011年4月展某患病,一直由老伴照顾,为了感谢老伴,就按老伴的意思写了份“最后遗嘱”,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后老伴继承。
可是展某的病情逐渐加重,卧床不起,老伴也变了态度,不但不好好伺候,还恶语挖苦。展某将这些事告诉了儿子,儿子把老人接回自己家照顾,老人觉得关键时候还是儿子管用,就决心把财产留给儿子,并做了公证遗嘱,言明是“最后遗嘱”。
但是,展某在儿子家呆了两个月,觉得儿媳妇态度不好,就给女儿打电话,表示死也要死在医院。到医院后,女儿每天去探望、呵护,展某在弥留之际当着医生的面留下“最后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给了女儿。
展某去世后,后老伴和展某的儿女因遗产问题产生纷争。
那么,展某的后老伴、儿子、女儿三人手中的遗嘱哪一份有效呢?
律师解析:
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展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三份遗嘱。即使三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虽然在时间上是最后,但是其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