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无探望权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3-22
|
10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其母亲因遗产问题与其祖父母产生纠纷,在祖父母到张某家探望张某时,张某的母亲不给开门,不让探望张某。张某的祖父母虽然几次上门,但均被拒之门外。张某的祖父母遂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每月两次探望孙子的权利。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祖父母的探望请求吗?
典型案例:
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其母亲因遗产问题与其祖父母产生纠纷,在祖父母到张某家探望张某时,张某的母亲不给开门,不让探望张某。张某的祖父母虽然几次上门,但均被拒之门外。张某的祖父母遂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每月两次探望孙子的权利。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祖父母的探望请求吗?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现行《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一样。
《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许多问题是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面,公权力介入太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本案中,张某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的权利,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