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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罗某与吴某于2009年5月结婚,2011年8月罗某怀孕,10月罗某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罗某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费用作为补偿,女方拿到补偿款后反悔,又生下了孩子。
那么,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费?
律师解析:
律师实务中,经常有男女双方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该协议涉及的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一义务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而设的规定,所以,男方不同意生育亦不能免除其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本案中,吴某虽然不同意生育并给了罗某一定的补偿款,但因为这一约定限制了罗某的人身权利,所以这一约定无效。作为孩子的父亲,吴某仍应承担罗某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