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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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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但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呢?这一问题是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对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意思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债务人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只要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使是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包括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款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仍然出借款项;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存在除外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有办法也没有义务监管,债务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