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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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一点必须引起律师的充分注意。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按照当事人适格原理,第一,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管理处分权,不能提起侵犯档案权之诉。第二,档案管理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委托保管合同关系,也不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
一、丢失档案的单位通常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人才交流机构。另外还包括丢失学生档案的学校。这些档案的管理者如果丢失人事档案,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丢失档案的群体主要是工人和学生,即工人档案丢失纠纷和学生档案丢失纠纷,其性质均属身份类档案纠纷,法院应依法受理这类纠纷。
三、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就业的困难。
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
四、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补办档案的请求,属于《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也可视为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