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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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1987年3月,谭某与某邮局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1、某邮局负责对谭某进行短期培训,发给其标志服及劳保用品;2、每月给付谭某酬金50元;3、谭某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产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等均由谭某自己负责。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有效期延长的三份委托代办协议书。三份协议均约定:1、某邮局委托谭某代办投递报刊、信件业务,根据谭某完成的业务量,按代办业务手续费标准以货币形式向谭某支付代办业务手续费;2、谭某主动接受邮局的业务培训、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谭某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自行解决。
2007年5月,谭某因故不再从事投递业务,便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邮局补交1987年3月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谭某遂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支持谭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