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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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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是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讲,无论是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