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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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注意其主张的时效。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性质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且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
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