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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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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该工作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对员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杰克·韦尔奇创建的活力曲线,也称为10%淘汰率法则,每年对员工工作绩效严格评估,有10%的员工被评为C类落后员工,表现最差的员工通常会被淘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引入“末位淘汰制”并将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员工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律师将如何给“末位淘汰制”定性呢?
一、“末位淘汰制”构成企业规章制度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进行了总体规定,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应合法有效,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草案,听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