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吉某2001年到某公司工作,2009年12月双方签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吉某从事销售工作。从2011年5月起吉某多次利用职位之便偷运公司货物倒卖,2012年8月公司以吉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吉某的劳动合同。吉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转移档案手续,公司则以吉某应先赔偿公司损失后才能办理为由拒绝办理。
那么,公司能以先赔偿损失为由拒绝为吉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吗?吉某应采取什么方法解决档案转移问题?
律师解析: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如果公司拒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吉某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履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吉某的请求,因为为离职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能扣留劳动者的个人档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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