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提前解除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高于或者低于三个月的补偿标准是否按协议约定呢?
按照合同的一般性原理,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协商处分,只要这种约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约定高于或者低于三个月的补偿标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三个月额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则应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