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只能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未履行离职告知义务或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时间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而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则可能出现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
对于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违约金时,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2、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时,劳动者只要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是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的一种制裁,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违约金已经起到补偿用人单位,制裁劳动者的目的。
3、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远大于违约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引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此时,已无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90条主张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必要。
二、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
1、违约金低于损失,守约方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的精神,只要守约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了实际损失,违约金即可调整,增加到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为止。此时,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只需质证和举证反驳即可。
2、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违约方在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时,应提供违约金过高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守约方。因为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及发生多少,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能实际掌握,违约方并不能准则获悉,所以应由守约方证明损失的大小。
在违约方举出的盖然性证据能够表明实际损失远低于守约方的数额或者提出守约方实际发生损失的相关线索,并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时,守约方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