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司机在工作中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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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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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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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贾某将自己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车队,货车登记在运输车队名下,并与运输车队达成口头协议,运输车队按月收取贾某的管理费,贾某以运输车队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司机由贾某自己雇佣,车辆维修、司机工资等所有费用由贾某承担。贾某雇佣林某为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因林某超速行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死亡。
林某的亲属认为,大货车登记在运输车队名下,林某的死亡为工伤;车队认为林某不是自己雇佣的,不属于工伤,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由于大货车登记在车队名下,车队按期收取管理费,已从大货车的运输业务中获利,贾某虽已个人名义雇佣林某,但贾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车队承担。
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输中发生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贾某将自己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车队,货车登记在运输车队名下,并与运输车队达成口头协议,运输车队按月收取贾某的管理费,贾某以运输车队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司机由贾某自己雇佣,车辆维修、司机工资等所有费用由贾某承担。贾某雇佣林某为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因林某超速行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死亡。
林某的亲属认为,大货车登记在运输车队名下,林某的死亡为工伤;车队认为林某不是自己雇佣的,不属于工伤,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由于大货车登记在车队名下,车队按期收取管理费,已从大货车的运输业务中获利,贾某虽已个人名义雇佣林某,但贾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车队承担。
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输中发生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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