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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关于劳动者是否能够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赔偿的权威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协调上,上述规定没有采取“择一选择”的模式即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因此,从学理上理解,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份赔偿。
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理由如下:
1、第三人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二者的性质不同,不可替代。
2、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负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
3、《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司法解释限制受害人的权利,依据不足。
4、从实际情况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择一选择,反而难以实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