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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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侵权纠纷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人员在工作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承担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如果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则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要判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产生的或者非“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并不容易,但是必须有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供实践中参考。毕竟,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自然人,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也可以代表用人单位实施行为,只有执行职位中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才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位范围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者个人名义)以及行为的受益人(用人单位受益或者个人受益),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等。比如,工作人员在执行职位中,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致害他人,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目的,但其行为与职务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应认定为是执行职位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认定“因执行工作任务”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只要从行为的客观形式上不能使受害人认识,仍构成用人单位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