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雇员受伤赔偿纠纷案件应掌握的要点包括:
1、雇主应当对雇员的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无过错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责任。
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对工伤事故有明显过错的,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对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当事人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认定雇员的职务行为,以“授权行为”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