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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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霍某要建造农村自住房屋,交给赵某施工,并和赵某约定好施工费用。赵某找来水泥工刘某等6人具体负责施工,约定按日工结算工钱。因缺乏安全施工措施,刘某不慎从房顶摔下,经医治无效死亡。
那么,谁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析:
刘某作为施工工人,是赵某找来的,工钱是和赵某协商确定的,也是由赵某支付工钱,因此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赵某为雇主,接受劳务,刘某为佣工,提供劳务。刘某是因劳务受到损害,因此,赵某应对刘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刘某自身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
霍某是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给赵某施工,成立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刘某是因为缺乏安全措施从高处摔下致死,为安全生产事故。赵某作为个人不可能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于农村建房,即使不要求施个人具备相应资质,也应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霍某为发包人,应该对承包人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若霍某明知赵某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交由其承包,则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