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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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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无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不在现场时,法院应采取怎样的认定标准对该类问题进行司法评价,体现的是司法的价值观即司法的价值取向。
根据“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司法原则,对于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均无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不在现场时应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大多数情形下,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不知其机动车被套牌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则是实施恶意套牌行为。因此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其机动车不在交通事故现场时,此时的证明责任应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该损害后果是由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造成的,就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让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的理由是:
一、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对其套牌违反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恶意套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承担造成损害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也是以私法促进公法目的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超出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套牌行为时的心里预期
套牌机动车所有人追求的是不交税费和逃避违规处罚,但一旦被查获将承担公法和私法上的责任其心里也是明知的。其私法上的责任就包括在无法查明肇事机动车是否为套牌车时,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该风险,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在实施套牌行为时已有预知。
三、套牌机动车管理人明知该机动车为套牌而使用时,既存在主观过错,也说明其对上述无法查明肇事机动车是否为套牌机动车时,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也有预知,因此,其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机动车被套牌并不知情,也未同意,对损害后果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