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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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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能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依据两大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这里的“作用”与“过错”并列,其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个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这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交管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的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的区别就彰显无疑。另外,在举证责任的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