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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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其侦查期间的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变更对XXX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XXX刚从学校毕业年龄小,在他人开办的学校中主要负责教学工作,在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上只是起到帮助作用。因此其主观恶性不深,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会产生串供等危害侦查行为。
二、XXX对诈骗的核心事实并不了解,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并无积极主动地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是实施诈骗的核心成员,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会妨碍调查取证。
三、综合本案全部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量刑极有可能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据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羁押的社会效果。对此,辩护人认为,应考虑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为宜。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XXX律师
XXXX年X月X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