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在律师实务中,对表见事实的存在及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应根据个案情况,综合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本人的行业特点及惯例、假象的掩蔽程度、相对人对假象的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否则将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如果任意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不但会导致相对人对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的滥用,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而且导致代理制度的功能丧失殆尽,违反了有违约责任自负、私法自治的本质。
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代表人责任是不同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求,在涉及表见代理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
一、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代理权的举证责任
例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盖章系盗用或私刻,或者行为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授权限制的明确规定等。
二、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
例如,行为人所持盖章、介绍信、合同书系真实的,或者行为人确曾做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等。
三、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举证是递进的,只有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环节的举证。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认为是授权行为。再如,被代理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了行为人越权,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举证不充分,就无须进行下一环节的举证,表见代理即被否认。
在法官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应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举证和被代理人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是一个举证和质证交叉进行的过程,法官要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进行判断,系统认证。 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也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