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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否也享有撤销权呢?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否应当享有撤销权的问题,应结合《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来理解。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人对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享有撤销权。在此情形下相对人之所以享有撤销权,是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无权代理关系,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性质,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就有权撤销自己的要约,使他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