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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具体理解上述规定及律师实务中,应着重把握以下三点:
一、上述规定是在区分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不生效、有效与无效三对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对批准、登记等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方面的观点
批准、登记等不是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是否成立,不受批准、登记等要件的影响。
批准、登记等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登记等要件的规定,并不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绝对化地以批准或登记与否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批准、登记等仅仅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生效与不生效是相对的概念,不生效不等于无效。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已生效。
二、上述规定说明某些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可以补办的
当事人先履行合同,后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补办完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三、上述规定将登记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且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
登记后生效情形,主要是指《担保法》等所规定的抵押合同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等。这种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若不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不生效。
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情形,主要是指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等。这种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一种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发生转移。
经营范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