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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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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中会遇到代位权诉讼中无论胜诉或者败诉,生效的代位权诉讼判决是否及于债务人?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问题。解决代位权诉讼既判力问题,必须在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既不能使次债务人陷于诉累,也不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到损害。在解决代位权既判力问题时,必须既实现诉讼的经济又实现诉讼的正义。
一、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是否及于债务人
《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兼具法定债权权能和无因管理的双重特性,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不论胜诉、败诉皆及于债务人。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必须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滥用债务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诸如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或者免除其债务的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为的承认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内容的变更权、债务人的和解权和调解权等,否则应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作为被管理人的债务必须接受债权人依法管理的结果。
二、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调解与判决存在着内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代位诉讼的独特性以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地位,总体上决定了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也不能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