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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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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没有明确通知方式,那么债权人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呢?通常的观点认为,从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致引起争议来说,债权人通知应当以书面通知更为妥当,并应让债务人出具收到通知的凭证。
那么,债权人口头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就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从避免产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有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的通知形式。
但从该规定并结合《合同法》相关的其他规定来看,通知的形式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宜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限制。
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通知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