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
律师实务中对有害于债权的理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有害于债权的判断标准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通常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负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无清偿债务资力的客观事实。
律师实务中要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害于债权,就要说明债务人的行为具有诈害性,对诈害性的判断,涉及两个基本问题:
1、诈害性判断的基准时
该基准时应符合双重标准:即行为时标准和撤销权行使标准。行为时标准要求必须是在债务人实施积极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即已陷入有害于债权,才能构成诈害行为的成立;如果债务人此时有充足的财产清偿债务,没有对债权造成损害,即便以后由于经济的变动致使其财产贬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仍不能构成成立诈害行为。
撤销权行使标准要求债权人行使行使撤销权时诈害行为仍在持续中,因此即使行为时具有诈害性,但因债务人的经营或者经济状况好转导致其责任财产增加或者升值,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亦不能行使撤销权。
2、诈害性的判断标准
有害于债权诈害性的判断标准,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即计算上的标准,一般认为,债务人行为后的资力状况,构成了有害于债权行为诈害性的形式标准。“支付不能”是指债务超过其财产,此时应考虑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如果存在即使强制执行也难已获得满足的事实就可以认定“支付不能”。如停止支付,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他债权人已为强制执行而不能满足等,均可证明支付不能。
实质的判断标准,要求综合主客观相关情势,考虑债务人是否具备行为目的的动机的正当性、是否具备行为手段方法的妥当性等因素具体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依据算术上的结论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