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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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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债务的情况。
例如,马某于2009年4月10日向刘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到期后马某未归还,2011年11月2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马某下落不明,法院审理中发现刘某不能证明其主张未过诉讼时效。
那么,法院是否应当对刘某的债权主动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制度属于私法属性,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该权利完全取决其意志,应当由其自由处分,法院无需过多地干预。
如果法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动进行审查,一方面会出现法官代替义务人行使抗辩权,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因法官主动审查而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从而变相否定诚实信用的还债行为,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同时,还有违反了法官居中裁判地位的确立。
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果当事人仍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理论认为,之所以可以缺席判决,是基于缺席视为缺席方承认相对方主张的相关事实和诉讼请求,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而言,在缺席判决的情形下,应视为缺席方不行使该抗辩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