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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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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撤诉的三种情形,即《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的是起诉后主动撤诉的情形,而后两条的规定为按撤诉处理和按撤诉自动撤诉的处理。按照撤诉是否是撤诉人主动申请撤诉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撤诉,另一类是由于撤诉人从事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而被按照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诉讼时效中断;如没有告知或者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那么,起诉后因未交纳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起诉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未获批准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原告没有合法理由未交纳诉讼费而被按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