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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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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分别涉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对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并没有作出规定,律师实务中对此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掌握的原则也不一致,有的适用时效从属原则,有的适用时效独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属于从债。一般保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及于从债务,从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依据,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也相应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不应当因此而中断。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制裁,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中断;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债务不计算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务自然也不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已经得到裁判,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但一般保证债务尚未裁判,对此,《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生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将保证人一并起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终结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请求权已经得到裁判,则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不再需要计算,更无需“重新计算”。
在民法理论中,先诉抗辩权不能阻止诉讼时效的起算,因此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起算,同时中断,《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关于“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符合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