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未实际取得土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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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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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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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即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未实际取得合同项下土地进行承包的情形,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纠纷,是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还是行政案件处理?
例如:胡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由于多年在外打工,并未实际取得土地。2012年胡某回村,要求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项下土地,因协商不成,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地。
对于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即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上述观点,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其所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经设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权利是用益物权,因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经营权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尚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就能否以及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生的纠纷。
在双方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之后,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实际对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取得占有、使用、受益等承包经营权利而发生的纠纷,所以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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