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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能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是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