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不良资产通常要经过多次转让才能到达最终受让人手中,这就引出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是债权人即转让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至于通知的形式,在实务中经常采取的方式是邮件或者公告的方式,而公告是处置不良资产最常见的通知形式,应特别指出的是公告通知只有在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适用,其他的债权转让不能适用公告形式;至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取决于“债权转让通知”中是否包含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例如:2008年12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将2006年4月18日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的300万元贷款,还款日期为2007年4月17日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于2009年1月17日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0年9月12日,华融北京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投资公司,并于2011年1月11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了《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催收暨转让联合公告》;2012年9月7日丙投资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咨询公司,丙公司在北京晚报刊登《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催收暨转让公告》。后丁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372万元;同时要求担保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登报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形式及“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及适用条件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要求通知对方。但如果当事人对通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方式。
1、直接通知的方式
直接通知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口头通知的缺点是如果发生纠纷不易取证,所以一般不宜采用。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广泛采用的是邮件通知书的通知方式。
2、起诉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在不良债权转让中,允许诉讼作为“转让通知”的形式。
3、公告的形式
根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不良债权转让中可以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另外,在其他债权转让中除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外,一般不应采取公告通知的形式。
二、转让通知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对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根据《规定》第10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应当注意是,只有不良债权“转让通知”中含有“催收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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