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是推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理由及申请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企业法人破产和重整的原因,因此,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正确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是推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理由及申请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企业法人破产和重整的原因,因此,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正确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条司法解释解决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问题。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行了详细规定,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实践中存在虽然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因无法变现或变现就意味着倒闭,而长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是启动破产程序将职工安置等具体问题与债务清偿一并解决。
二、法人代表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实际上已丧失行为能力,同时意味着丧失了清偿能力,只有启动破产程序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债务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即可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只要债务人有一笔未清偿的债务,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即使其中的债权人并未申请强制执行也可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债务人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只会持续地减少,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应认定其发生了破产原因。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乃兜底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授予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适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将“资不抵债”排除在认定破产申请的范围之外,即使债务人资大于债,在本条列举的情形下也应认定其发生破产原因,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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