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款虽然只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排除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利,只要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解散后或者清算中的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款虽然只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排除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利,只要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解散后或者清算中的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对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提出破产清算的权利,只要债务人已经解散但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就可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如果能够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此时,债权人只能通过申请强制清算程序获得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恶意处置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行的是申请破产原则,对负责清算的人包括清算组在发现公司存在破产原因时,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赋予债权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更好地衔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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