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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8-08 | 40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8条中,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为了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根据《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的规定,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实际上是停止支付,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际规定为债务人停止支付债务的实际效果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大幅度减轻并且可操作性大幅提升。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依法及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依法成立的到期债务即可认定存在应当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异议不能成立。

 
 
根据《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仅以资产超过负债作为具有清偿能力为理由提出异议,其异议不成立。另外根据《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的规定,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异议,就必须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应撤回破产申请,申请人未撤回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债务人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债权提出异议的,应对相关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根据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债务确认书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就可确定债权的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的,法院应对其异议不予支持,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材料,也就是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提交相关财务凭证材料,不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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