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包括限制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停止个别清偿,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处分等,旨在起到债务人财产保全的作用,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均应解除,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并依法处分债务人财产。但在实践中因一些情况管理人无法履行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员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本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避免解除原保全措施和财产接管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的不当流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包括限制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停止个别清偿,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处分等,旨在起到债务人财产保全的作用,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对《企业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在时间上的适用条件
破产法以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为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开始启动。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等资料,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配合破产工作。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即产生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保全的时间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二、适用保全的实质条件
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全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权利能够获得实现,避免和防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损失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实践中存在一些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危害,应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如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拒不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债务人或其工作人员隐匿、处分、私分、转移、破坏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以非法手段得到个别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拒绝交还财产;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后可能造成不当财产流失等。据此,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可能潜在或者现实发生的来自于破产程序利益相关人的对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威胁或者现实侵害。
三、保全措施应该由管理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在符合上述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时,管理人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发现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以依职权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破产程序中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因此,保全措施的范围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
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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