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9条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裁定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撤销权行使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构成要件和诉讼后果等问题及管理人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上述规定列举了破产程序中可撤销的情形,并赋予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9条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裁定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撤销权行使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构成要件和诉讼后果等问题及管理人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破产法规定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得以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而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因此,行使破产撤销权应归管理人,目的是增加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撤销权诉讼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1、以相对人为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意即在此类撤销权诉讼中,应以“相对人”为诉讼被告。
2、可撤销行为是指“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破产撤销中的可撤销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欺诈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放弃债权。第二类是偏颇性清偿行为,包括:(1)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3)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即第32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6种情形中,存在债务人财产追回问题的有: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对于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应主张撤销该行为,恢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即可,不存在财产返还问题;对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除非采取的是转移担保物的担保方式,否则,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即可,同样不存在财产返还问题。
3、追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通过撤销权之诉追回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财产,这是破产法第30条规定的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三、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和第27条的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9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属于未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对于由此给债务人财产造成不当减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2)产生了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的后果。(3)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与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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