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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9-30 | 3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条司法解释对非正常收入的范围、追回的途径及追回的破产财产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获取非正常收入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企业破产法中认定获取非正常收入的前提是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包括: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

 
  
二、管理人追回非正常收入的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行使追回权,行使追回权的程序如下:

 
  1
、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应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时间为起点,逐一核实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财务账册、工资发放表等所有财务凭证文件,核实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前一年至受理破产宣告日当年的企业平均工资,核实债务人所有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等,管理人应在与职工的接触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内容进行调查。

 
  2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返还相应财产

 
  
管理人应在通知中明确,如果不返还相应财产,管理人将代表债务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通知后对管理人要求返还债务人财产的要求不予理睬,管理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追回的非正常收入的处理

 
  
管理人依法追回的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应纳入债务人财产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管理人追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后,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管理人申报已追回的非正常收入时,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
、对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情况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绩效奖金和其他明显不合理收入被管理人追回的,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2
、对于债务人因出现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在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后,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的工资进行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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