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公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破产时,出卖人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为了规范解除合同后出卖人管理人的追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6条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公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了出卖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时,要求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不享有抗辩权
出卖人管理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无需合同是否约定有破产条款即可依法行使;同时,出卖人管理人的解除权属于单方解除权,无需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即可行使。为了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及快速、高效、低成本、公平处置破产案件的要求,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进行抗辩。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买卖标的物属于买受人持有的出卖人的财产,买受人应向出卖人管理人交付该财产,出卖人管理人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该财产。
对于买受人已经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按照《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恢复原状,即按照实际金额予以返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所形成的损失,应当区分买受人是否依法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违约事由,分别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或公益债务清偿。
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约定义务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买受人违约导致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导致出卖人管理人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追收标的物财产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应按照普通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清偿。
二是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等约定尚未到义务履行期限,但因出卖人出现破产事由,出卖人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决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作为公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出卖人基于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受人所有的事实,其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将属于出卖人的财产追回后作为债务人财产。此时出卖人行使的权利,不是《合同法》的出卖人取回权,而是破产法上的追回他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因此,不以买受人违约为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应该注意的是,无论在哪种情形下,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价值贬损的部分,可以从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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