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只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条款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才会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问题。
保险人责任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要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应先确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确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后,再看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如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保险责任,此时不是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的问题,而是不存在应承担责任的事故。
二、在确定了保险事故确已发生后,就要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哪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及这些条款能否生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条款,这些条款必须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款,不用保险人明确说明也发生效力。
除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外,对保险合同中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的条款也必须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才能产生效力,此时应结合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释义条款,虽然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专业词语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约定的条款,但因释义条款所解释的专业术语或事项可能直接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与范围,如果释义条款涉及限制或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经过说明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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