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决定了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的费率,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基础。根据诚实信用原,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投保单或风险询问表上列出的询问事项,均应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如何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等作出正确决定为判断标准。不能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必须根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具体事项的内容和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全面评价。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是否已经参加或者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是保险人正确认定承保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确定承保条件、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上述事项,将直接影响保险人的正确评估和决策,足以影响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作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因此,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