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保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
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审查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不以被诉侵权技术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也不因被诉侵权技术是字面侵权还是等同而区分。在被诉侵权技术构成字面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就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比较方式
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以技术特征作为比较对象,辨别被诉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这些技术特征通常表现为权利人指控被诉侵权技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因此,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申请再审案([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中认为,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据此,司法实践中是以相同或者等同作为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标准,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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