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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证据已达到证明标准的运用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7-03 | 1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做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证明标准按其性质来说是其法定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尺度,当事人对待证明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解除其证明责任,裁判者基于何种尺度认定待证事实存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解释从本证和反证的相互比较的角度规定了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规则。根据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规则,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为本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本证进行的反驳活动为反证。本证的目的是让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应满足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即法定证明标准。而反证的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对于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低于本证,只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假不明即可。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即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也就是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使本证的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

 
  
一、诉讼证明活动实际上是围绕本证展开的,反证由其性质决定,是用于挑战本证的证明效果

 
  
事实审理的核心是在有反证的情况下对本证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

 
  
二、法律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要求不同,反证只需要让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实现目的。

 
  
三、无论本证还是反证,对其证明效果的判断,都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的所有证据全部提供的情况下,结合全部证据所作出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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