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我 帮 您
13701227816
诚信·严谨·专业·包容
追循于法律的引领,忠实于职业的道德
Follow the lead of the law,
faithful to the morality of a job
CALL US !  13701227816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提起反诉必须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7-09 | 2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是通过反诉,抵销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反诉权是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构成要件被告才能行使反诉权。这些构成要件包括:

 
  
一、反诉的主体仅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的当事人仅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即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反诉与本诉并列存在于同一诉讼程序之中,此时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原告和被告的双重诉讼地位。在反诉原告和被告方面如果超出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就不能构成反诉,应该另行起诉。

 
  
二、在客观构成上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是指反诉标的及诉讼请求与本诉标的及请求有牵连,这种牵连包括法律的牵连和事实上的牵连,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这是构成反诉的实质要件。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体现在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可以互相排斥、抵销、吞并。

 
  
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是判断反诉是否成立的主要标准。

 
  
三、构成反诉必须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第124规定的情形。

 
  
四、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是在本诉程序中与本诉合并审理,因此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应该具有管辖权,反诉管辖权的取得可以基于牵连关系,但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管辖权,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另外,基于合并审理的要求,反诉与本诉应当同属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不包括非诉程序,在非诉程序中被告是不能提起反诉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32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