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按照法官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模式在开庭前进行准备,开庭前准备的总体思路是:在明确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诉求,梳理案件的要点,充分考虑对方的答辩意见或者可能的抗辩理由,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对现有证据、事实进行论证。
依托现有证据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追求的终极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当事人应对案件现有的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巧妙地扩大现有证据对自己有利方面的证明力,让自己的主张嵌入法官的思维中,从而取得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本条是对法官开庭审理时思维模式的最好诠释,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必须按照上述思维模式查清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判决。
当事人应按照法官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模式在开庭前进行准备,开庭前准备的总体思路是:在明确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诉求,梳理案件的要点,充分考虑对方的答辩意见或者可能的抗辩理由,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对现有证据、事实进行论证。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把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审判对象,这些事实包括:
一、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主张,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既不能自行进行审理,也不得做出判断。
二、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了明确承认,则法院只能认定该事实存在或者属实,不得另行审理并做出其他判断。
三、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和审查证据。主要事实是与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所产生的争执,争议焦点涉及的范围就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庭审应在对判决有影响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
由于庭审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认识,理清重点,让自己的观点准确、明晰。对争议焦点之外的其他问题,不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不会对判决产生影响。因此,偏离焦点问题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应简练点到为止,否则法官会打断其发言,并引导其回到争议焦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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