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对“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极易引起争议,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据此,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第三人不属于原审诉讼中列明的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已经被列入原审的当事人之中,即使根本没有参加原审诉讼程序,也不能认为其未参加原审诉讼。如果其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二、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的情形包括: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法院准许的,或者原审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未准许的;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未将其列为原审第三人的。
三、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但其本人没有明显的过错
对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做了列举式规定: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因不知道原诉讼而未参加诉讼和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法院准许是最为常见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下,第三人没有过错,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此时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没有过错,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客观原因是指非因第三人本身的原因未参加原诉讼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丧失行为能力等。
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一项兜底条款。该项所指的是第三人非因故意、重大过失未参加原诉讼的情形,第三人有一般的过失未参加原诉讼,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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