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符合的条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不例外。
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提起两类异议: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送到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如果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以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
三、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不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且还要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在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不能同时请求对执行标的确权,但可以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果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确认的标的相同,如原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特定物,这时的执行标的错误实质上是执行依据的错误而不是执行本身的错误,案外人应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只有当标的错误执行时案外人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5日的起算点是案外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且15日是不变期间,案外人如果对驳回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的裁定不服,必须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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