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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9-03 | 13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因再审对象是生效裁判,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更多限制,再审面临更复杂的程序等特殊性问题,不能简单套用一、二审审理范围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是:1、以当事人再审请求为标准;2、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列入再审范围,体现了再审纠错程序的性质和功能要求;3、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再审权利,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应当一并审理;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再审范围,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

 
  
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着重掌握以下几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按照当事人再审请求的范围确定,不以监察机关抗诉列明的请求为限,实现一次纠纷解决的目的。

 
  
二、对原审诉讼请求,根据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区别对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一审的诉讼请求;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二审的上诉请求。

 
  
三、再审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生效判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改判。

 
  
原裁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他人已经提起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当事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应当列明第三人。他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异议,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通知其参加再审程序一并处理。生效裁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再审,虽然不属于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再审法院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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